当 事 人:光* 男 1977年1月10日出生
地 址:******
暂 住 地:******
联 系 电话:******
案 件 来源:行政机关移送
案 由: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坑开槽
2022年7月1日,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接到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送达的《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关于向属地政府移交涉河违法问题的函》(怀水函[2022]304号),称光*驾驶挖掘机在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白河河道内挖坑开槽的行为涉嫌违反《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遂于2022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光*于2022年6月24日驾驶挖掘机在汤河口镇西帽湾村白河河道内沿白河左堤将河道开挖出一道长72米、宽5.5米、深0.6米的沟槽,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关于向属地政府移交涉河违法问题的函》(怀水函[2022]30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经责令,光*未能补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已将现场恢复原状。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进一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2022年9月16日,本行政机关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光*提出了不清楚施工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案件调查过程中其积极配合工作并且已将现场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对其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元整幅度过重、无力承担、有违合理行政原则等陈述、申辩意见。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光*《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施行的日期和修订情况,依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21〕13号),本行政机关对其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坑开槽的行为。依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光*处人民币叁万零壹元整(¥30001.00)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12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