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XXX 男 XXX年X月X日出生
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2025年1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的行为,遂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5年1月23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雁路西侧怀耿路北侧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存在泥土,长度18.5米。经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决定对你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可以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